生育津贴可直接发放给个人啦!您想了解的都在这儿

2026/1/20 16:43:07 来源:本站 编辑: 0次浏览 分类:行业信息

2025年11月1日起,按照规定参加我市生育保险、符合生育津贴发放条件的用人单位参保职工,其生育津贴可以由医保经办机构一次性直接发放给个人。

 生育津贴是职工生育(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下同)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含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下同)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职工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  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除以30。

 生育津贴发放条件为,职工生育时其生育保险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且连续参保缴费满10个月。

 以参保职工在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完成生育医疗费用结算的日期为准。2025年11月1日(含当日)后完成生育医疗费用结算的,生育津贴可以由医保经办机构一次性直接发放给个人。2025年11月1日之前完成生育医疗费用结算的,生育津贴按照原渠道发放。

 镇江市本地参保职工可在完成生育医疗费用结算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江苏医保云app或江苏省医疗保障局网上服务大厅申请办理“生育津贴发放个人”业务。

 符合生育津贴待遇享受条件的参保人员,在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完成生育结算并提供完整、准确的银行卡号等信息后,医保经办机构会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生育津贴一次性发放至职工个人银行账户。职工在完成生育医疗费用结算后30个工作日内未提供银行卡号等信息的,生育津贴可以按照原渠道发放到用人单位。

 参保职工可通过江苏医保云app或江苏省医疗保障局网上服务大厅的生育津贴查询功能查看进度。生育津贴申报核定通过后,医保经办机构将发送通知短信至职工手机。

 参保职工生育时其生育保险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但连续参保缴费不满10个月的,医保经办机构在其符合生育津贴发放条件且职工提供完整准确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将生育津贴一次性发放至职工个人银行账户。若职工在完成生育医疗费用结算后30个工作日内未提供银行卡号等信息的,生育津贴可以按照原渠道发放到用人单位。

 符合生育津贴申领条件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生育津贴的发放仍按照原申领方式和发放方式,即在产假结束后,按规定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领,医保经办机构依申请发放领取失业金人员生育津贴至个人。

 符合男职工护理假津贴申领条件的,生育津贴的发放仍按照原申领方式和发放方式,即按规定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领,医保经办机构依申请发放护理假津贴至用人单位。

 自2025年11月1日起,生育保险一次性营养补助参照生育津贴同步发放。

生育津贴高于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可以不再发放工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补足。-摘自镇江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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